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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家毁约典型案例花样百出欲毁约

2011-8-14 23:20:32不详 佚名 【字体:

  2004年3月,在新加坡从事IT工作的张先生夫妇在上海购买一套三居室期房。

  虽然比起2001年,上海房价已经有了近50%的涨幅,但当时该小区的房价还只有每平方米6000元,谁料之后的房价“日涨夜大”,2005年春节过后更是进入疯狂阶段,每平方米单价已超万元。张先生夫妇俩买了期房短短1年,还没等开发商交房居然已有了近35万元的差价。张先生夫妇于是决定把房子出售,并委托中介寻找下家。

  2005年3月,张先生与购房者林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浦东证大家园三期的该套三居室住房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签协议当日(3月15日)林小姐支付24.6万元给张先生,其中16.4万为定金,8.2万为购房款。并注明,这24.6万元专用于提前归还张先生尚欠银行的购房贷款,以及注销银行对该房设有的抵押权。张先生需在开发商大产证下来后办妥小产证,并在5日内办理银行还款,还款后7日内办妥抵押注销手续,以便林小姐向银行申请转按揭。林小姐则需在银行贷款批准后以贷款的方式支付张先生57.4万元。

  由于是期房转售,因此双方补充签订了违约条款:上家若未在开发商办妥大产证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小产证,则下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上家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上家若反悔不出售房产,则按照定金罚则退一赔一。下家需在上家办妥小产证后5个工作日内备齐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交银行申请贷款,若逾期15日,上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下家需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下家反悔

  然而正当楼市价格高速上冲达疯狂状态时,宏观调控于3月正式开始,一系列的新政策使得楼市迅速降温。

  此时,林小姐好不后悔,眼看着房价连连下跌。金桥地区虽有规划中的轨道交通6号线经过,但由于地处中环和外环之间,离开市中心区域远,周边新房上市量也大,因而正好属于房价泡沫最容易消退的地区。自3月15日签订协议起,到6月18日张先生办妥小产证,单等林小姐去办理贷款手续时为止,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已经由每平方米近万元的价格跌到了7000元左右,房屋市值缩水20多万元。

  房子在跌价,贷款没办过,房款没付清,林小姐总觉得房子还不属于自己,自己没有被“套牢”。虽然,张先生已在签合同的第二天就把房门钥匙交付。面对缩水20多万元的房子,林小姐动起了违约的念头。

  然而,已经交给对方的24.6万元怎么办呢?林小姐开始“花样经百出”。

  第一招:声称找不到上家办理过户手续。林小姐既没有真正地找过张先生,也没有向负责交易的中介机构中原房产反映过“找不到”张先生的情况,而是多次向证大家园三期的物业公司表示自己找不到上家张先生,希望物业公司帮助寻找。7月31日,林小姐向物业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解约通知,要求物业公司转交给张先生。通知说明:自己因找不到上家张先生而无法履行过户手续,现在要求与张先生解约并退还定金和房款并赔偿违约金。

  第二招:告上家违约——8月9日,林小姐在没有通知中介的情况下,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追究张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避而不见自己”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仲裁庭裁决其与上家张先生之间买卖合同解除,双倍返还定金32.8万,返还购房款8.2万,承担违约金8.2万,法定违约金1万及8.2万元的同期银行利息。林小姐向仲裁委员会声称找不到上家张先生,并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一张找不到张先生的书面证明,作为自己的证据。

  第三招:声称银行贷款门槛提高为政策风险,自己办不出贷款为不可抗力——由于林小姐实际上没有意愿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根据协议,林小姐在张先生拿到产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备齐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交银行申请贷款,逾期15日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林小姐心想,随着房产新政出台,媒体纷传银行贷款也将提高门槛,不如把办不出贷款的事情往银行身上推。于是林小姐在交贷款申请资料时,故意没有去办收入证明,没有收入证明自然不符合银行审贷的手续,因此林小姐的贷款就办不出了。为此,林小姐还请教了某律师,知道了“银行提高贷款门槛为不可抗力”这一说。

  收集证据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向张先生夫妇俩的上海地址和新加坡地址发信,并电话联系在新加坡工作的张先生。由于张先生委托中原房产进行卖房操作,且自拿到小产证后就一直在等待对方办理贷款的回音,因此根本没想到自己会被告违约。在等待对方办理贷款期间,中介、林小姐和张先生三方还碰过一次面,当时林小姐推说银行办理贷款未果,而张先生心想自己拿到了对方的首付款,对方不至于毁约,因此也就没有在意对方办理贷款已超过合同规定时间的问题,也根本不知道对方意图毁约。

  8月12日,张先生接到上海打来的一个电话,却没有通上话,张先生回电后才得知对方是仲裁委员会,林小姐居然以“避而不见和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把自己给告了。

  对于对方诬赖自己违约,张先生气愤不已,于是请了假从新加坡赶回来了解情况,并聘请律师进行仲裁。为了采集证据,张先生先是要求中原房产为自己作证,中原房产负责此项房产买卖的代理人对此也感到莫名其妙,不明白林小姐怎么一点不与中介联系就把上家告了,因此对于张先生十分配合,表示会出席作证。

  张先生又找到了出具证明“无法找到卖方”书面证明的物业公司,经过据理力争,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出具的证明上没有法人公章,因此没有意义。而张先生则表示,如果自己由于物业公司出具的假证明原因而导致败诉,将转而起诉物业公司,这才让物业公司愿意出席作证。

  此外,张先生还向银行、房交中心等部门了解了林小姐是否办理过贷款手续等事宜。   目前,该案仍在仲裁阶段,结果仍未有分晓。不过经过一番奔波折腾,张先生表示,自己算是尝到了打官司的滋味,对于房产交易这样的大事,一旦有一方违约而打起官司,那可真能把人累个半死。而以投资角度来看,楼市买进容易卖出难、流动性差的特征,自己也算是深刻体会了一把。

  律师点评:

  本案的几大焦点在于:

  一,合同是否成立?期房买卖是否能成立?合同虽是期房买卖,但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合同既然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

  二,如果买房人贷款办不出,是否能够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答案是不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便是下家有支付房款的能力,这个能力并不因为银行没能办贷款而缺失。

  三,物业公司收取解约通知无效,下家向物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也无效,因为上家没有委托物业代为收取任何法律文书。

  四,合同上约定了明确的联系方式,上家并非找不到和联系不上。退一步讲,下家完全可通过中介寻找上家,而中介对仲裁事先也并不知情。

  五,本案诉讼结果的关键在于违约的事实,到底是谁在故意违约?

  六,楼市下跌时卖房者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自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推出单方预告登记制度后,购房者在申请购房预告登记后则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这项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可以避免因为房价上升卖房人违约而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然而,在房价下跌时必然产生相反的情形,即购房者会千方百计逃避履行合同。而这时候,卖房者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在房交中心办理单方预告登记,也能得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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