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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首付 婚后双方供房离婚房产归谁?

2011-8-15 16:17:46深圳特区报 佚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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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一经发布,旋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属问题的条款更成为关注的焦点。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让婚姻更纯粹”,反对者则认为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其令“婆婆高兴,可愁坏了丈母娘”。

  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中究竟有哪些与房产相关的规定,如何正确客观地理解这些规定而不致误读?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福田法院主审婚姻家庭案件的资深法官付晔和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宜群律师。

  夫妻赠与房产能反悔吗?

  ――YES,但有限制

  【条文】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读】许宜群律师认为,根据此条解释,变更登记前,赠与房产可撤销。这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要让房产变动后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进行房屋变更登记才行。就是说,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子产生纠纷时,只要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赠与一方就可以撤销赠与。

  许律师表示,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不过,针对赠与合同,对于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就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对于不动产,比如房屋,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或者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对房产的赠与行为进行公证,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手段。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归谁?

  ――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条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根据该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文的突破在于对婚后由父母一方出全资购得的房产,以房产的实际登记状况确定产权归属,强调了尊重赠与人意愿的立法宗旨。”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实践的付晔法官持这样的观点。

  付法官认为,之前审判实践中有一种主流观点,即针对婚后获得的赠与房产,如赠与人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次解释中的第七条实际推翻了之前的观点,更强调保护出资人即父母作为独立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而非之前保护的夫妻双方结婚后,两人作为家庭财产共同占有、使用、收益人的整体不可分性。

  付法官表示,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有多种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判断。如果婚后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以产权登记为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夫妻间的登记产权比例并非各50%,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比例,则以产权登记为准,视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供房,离婚房产归谁?

  ――归产权登记方

  【条文】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关于该条解释,付法官提出了两层意思。第一,婚前个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无论房产证的登记日期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只要该房产证登记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名下,该房产产权本身属于登记一方。但同时要注意,即使婚前个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归属以登记为准,即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房产产权属于登记一方,但又使用了家庭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组成。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所有按揭本息及提前还贷部分。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适当倾斜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前提下,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私卖共有房产,另一方能追回吗?

  ――NO,但可索赔

  【条文】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许宜群律师将此条简单概括为:“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有效;但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配偶可索赔。”

  许律师表示,本条解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应保护善意购买夫妻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二是夫妻双方处分共同不动产时都有相互告知的义务。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情况的原因,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将共有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证时,这种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另一方是不能随意把该房屋追回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告知另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特别是有其他个人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在离婚时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这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人必须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从物权法看,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就不能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房屋没有过户,夫妻一方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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