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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没买成索赔双倍定金

2011-8-15 17:15:30半岛晨报 作者 佚名 【字体:

2009年,市民孙先生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岗区的国有产权二手房。签订合同当日,孙先生交给房主10000元定金,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6650元。但是在办理过户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功,孙先生将房主和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两倍定金,并返还中介费。法院判决却让孙先生很不满意,近日孙先生已经再次提起上诉。

  快到手的房子没了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买的这套二手房位于西岗区,房主是离异的王女士,“我看过很多房子,对这套房子还比较满意。”孙先生说。2009年3月23日,孙先生和王女士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孙先生交给王女士10000元定金,并付给中介公司6650元中介费。就在孙先生憧憬着搬进新家时却发生了意外。“虽然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但不具有完全所有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消息令孙先生感到非常失望。“既然如此,我就不能再买了。”孙先生说。三方商议退还钱款未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将王女士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自己双倍定金,赔偿中介费,中介公司对中介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主是否需要赔偿双倍定金?

  在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其与前夫离婚时,法院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所以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对此交易没能达成责任不在自己。而中介公司也认为其在交易过程中完成居间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

  法庭审理查明,王女士和前夫都曾有过一段婚姻,两人组成家庭后又各自买了一套房子。2002年王女士和前夫关系破裂而离婚,因为涉案房屋问题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有共同财产但不予分劈,判决王女士和前夫分别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里居住,王女士申请再审后被中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不管王女士是否对涉案房屋具有完全所有权,王女士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均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交易未完成,责任不在王女士。2010年11月中旬,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赔偿孙先生定金10000元,中介公司返还孙先生中介费665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孙先生很不满意,“耽误我买房子一年多,这么长时间房价涨了多少,再说这期间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呢,就都不算了!”孙先生说。据了解,近日孙先生已经将此事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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