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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团赴港游购物需明示场所次数

2011-8-16 7:41:16北京日报 姜煜 【字体:

  2011年1月28日,国家旅游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事务署同时发布《内地居民赴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规定内地组团社与香港地接社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香港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该《合同要点》将于2011年2月1日实施。

  据了解,《合同要点》要求内地组团社与香港地接社签订的合同中需包括六方面的“必须做到”:(一)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二)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信息。(三)明确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香港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四)明确旅游团团费包含项目、支付数额等,如有自费项目,须注明内容和价格。(五)强调组团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接待。(六)强调地接社须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发出的牌照,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旅游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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